驿谋税务制度
委托及合作研发的加计扣除-金沙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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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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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的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放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合作研发的加计扣除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研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波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