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官方回应7个发票及增值税问题-金沙1005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未支付货款,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不管是否已经支付了货款或没有支付货款,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都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发票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 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2.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的卖出价和买入价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答复:卖出价指卖出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买入价为买入时支付的含税价款。
3.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开具?答复:都按照企业的注册地址来开具。
4.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是由购买发来填写信息表,待销售方收到信息表并开具红票之后,销售方只留存红票的记账联,其它联都应该交还给购买方作为记账凭证。
5.同一张发票既进行了发票勾选,又使用了扫描仪进行扫描认证,有什么影响?
答复: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是汇集了所有勾选确认和扫描认证的发票,并且去重,所以不会出现重复抵扣的问题。
6.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是否需要验旧?税务机关对作废和红字发票如何进行后续管理?
答复:税务机关在调整了发票验旧方式之后,开具的作废或红字的发票不会在办税服务厅进行查验,都由纳税人自己保存备查。税务机关会按分级分类进行事后抽验,如果有违法违规的会进行处罚。但如果纳税信用好,相对的被抽验的概率就会较低,反之则较高
7.企业通过平台已经勾选了,结果发票丢失、损坏或者对方开错作废了,该怎么处理?企业要是通过平台勾选后,做了确认也做过申报抵扣了,又该怎么处理?
答复:如果是已经勾选的发票可以在发票勾选模块中改为撤消勾选。如果是已经做过申报抵扣的发票,可以在申报抵扣后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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