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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要注意哪些问题? -金沙100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强化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协同共治,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培育诚信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坚持依法推进原则,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坚持业务协同原则,充分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作用,形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合力;坚持权益保护原则,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要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税务部门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通知》要求,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金沙1005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虑;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税务部门将推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通知》强调,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依法保护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监管力度,按最小授权原则设定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管理人员权限,保护纳税人个人隐私;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有异议的,纳税人可向税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税务部门应及时反馈;鼓励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开展信用修复。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解读,加大依法诚信纳税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权威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请问出台这一通知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优化税收制度、推动经济发展、惠及百姓民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既有利于形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合力,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顺利实施,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推动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税务总局印发《通知》,围绕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强化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有序推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深入开展。
问:能否介绍一下《通知》的具体内容,以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通知》涵盖了个人所得税事项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纳税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以在点滴间积累自身的纳税信用:
一是事前关注信用承诺。税务部门已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了信用承诺书,提示纳税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二是事中注重诚实守信。《通知》规定,税务部门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办法。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事后关注合法权益。《通知》规定,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有异议时,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将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信用修复渠道,鼓励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开展信用修复。